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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


陳OO 發問於 2024-09-03 | 臺北 | 其他

Q: 上市公司章程明訂董事7~9人,本屆董事9席,因故缺額3席,請問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1席,本屆席次由9席變7席,是否符合證交法第26條之3之規定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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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而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公司法尚乏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如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經濟部90年5月16日商字第09002096490號函釋參照)
2.但應注意貴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若不足二人或公司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3.此外,貴公司亦可考慮以修改章程方式降低董事人數,使不發生上述缺額補選之情形。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邱奕賢律師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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