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勞工與公司調解,其調解內容有涉及保密協定,且勞方不可再向行政單位如勞工局,勞保局...等檢舉公司其餘的違法事項。(已註明勞工必需撤回或拋棄上述權利)
後來該勞工在臉書上發表***公司如何吃員工,還高薪低報... .
那知道他的文章被轉貼到報料公社,由於高薪低報屬非告訴乃論的案件,檢警得知後即有偵辦之義務,於是尋線找到了某勞工,該勞工在偵訊之下供出了公司,結果該公司被勞工局,勞保局等開罰
請教問題如下:
1-該勞工有無違反保密協定?
2-公司的罰款能否向勞工求償,
3-公司能否向勞工提出名譽損失或其他告訴?
謝謝回覆
A:
藍先生/小姐 您好:
就您詢問的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1.該勞工有無違反保密協定?
依您所述,調解內容包含保密協定,如該保密協定的內容為不可對第三人洩漏調解內容及調解所涉案件,則勞工在臉書上公開發表保密協定範圍的內容,即有為保密協定。
2.公司的罰款能否向勞工求償?
公司確有違法情事時,受裁罰係不可歸責於勞工,故不得向勞工求償。
3.公司能否向勞工提出名譽損失或其他告訴?
1)勞工是否有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應依勞工之行為是否與刑法第310條規定的要件相符。勞工雖未於臉書上公開公司全名,但仍需看同篇臉書上是否有足以特定公司名稱的內容、勞工陳述是否為真實、他的文章被轉貼是否出於自願、主觀上是否有誹謗的意圖等情,綜合判斷。
2)是否可向勞工請求妨害名譽的損害賠償部分,應依勞工之行為是否與民法第184條規定的要件相符,且能證明因此有所受損失。但通常調解筆錄內會記載違約時會處以違約金,如有此項規定時,可請求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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