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已解散五年了。銀行帳戶目前是靜止戶(因為銀行請我們更新資料 聯絡不到我們 所以變成靜止戶)有人轉錯帳到我們的公司戶頭。銀行說需要有清算人 跟法院的認證資料 才能將其帳戶銷戶 提款出來。
但我詢問以前的會計師 我們當初是沒有清算人的!
想詢問 那還能去申請清算人嗎?
A:
您好:
建議先確認貴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則上可以的,公司決議解散後,股東本來就可以選任清算人(無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請參考公司法第322條(這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有限公司則為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要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並向經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讓公示資料顯示清算人姓名,這樣才好進行銀行帳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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