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日商建築台北辦事處經營合規問題

日商建築台北辦事處經營合規問題


丁OO 發問於 2024-07-31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律師,您好!我這裡是日商建築公司台北辦事處,請問公司開發的房產項目,是否可以由台北辦事處進行介紹推廣,代日本總公司簽署購屋契約?公司員工是否需要至少一位有不動產經紀人或者不動產營業員資質?集團公司還有其他旅遊、移民等業務板塊,是否可以進行推廣(不簽約、不盈利,只介紹)?還是必須要有旅遊/移民證照才能推廣?

不動產暨股權信託 行政法規

瀏覽人數:109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台北辦事處僅得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一) 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二) 根據經濟部的函釋,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時,僅能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例如: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而不能從事營業行為,例如:簽訂銷售契約、提供服務,或向客戶收取款項等。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2625 號刑事判決「所謂之營業,應從該商業行為之整體而觀,不能單從契約最後簽訂完成地點做為其是否係在我國為營業行為之認定,舉凡在我國之業務接洽、討論、聯繫、議價、價金支付、匯款、售後服務等均應一體觀之。」
(三) 也就是說,以您的情況而言,不論是您提出的哪種情況,其行為皆只能限制在「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的範圍內,否則就會被認定為營業行為,進而違法公司法第19條規定,其行為人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另補充說明,若外國公司有需要在我國進行「營業行為」,須先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為之。
(四) 若要成立房仲公司,應先進行公司名稱預查,並向地政局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接著,向經濟部或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繳納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同業公會,之後再向地政局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設立備查,最後,前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