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商家與百貨的消費糾紛

商家與百貨的消費糾紛


何OO 發問於 2024-09-0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們是跟百貨租櫃位的有限公司
約到撤櫃時因部分工程沒完善,百貨方說如果沒完善他們就可以自行找工程廠商,且無須告知我方並實施後我方須照他們給的報價付費並要求簽約,請問這合約有合乎規定嗎?
如果已經簽了我方就必須接受此合約?
因為百貨方未先給我方報價單,且實施的施工價格也是高於一般市面價,有疑似報高嫌疑,
百貨方要直接從我們之前的營業額中直接扣貨款收取施工費用,
但我方不接受請問我們可以找什麼單位申訴呢?

工業區相關法令 行政法規 公共工程

瀏覽人數:38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對於對方所提的意見不同意,就不要簽署契約,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建議您可檢附契約條款委由律師協助研究後,重新為整體合作風險規劃評估與協商,以降低日後法律風險發生的機率。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