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從國外購買的品牌香氛產品,例如蠟燭、線香等,要如何才能合法在平台販售嗎?
(沒有療效、沒有環境用藥的疑慮,單純香氛)
A:
您好,如果依照旨揭問題中之說明,所欲販售之產品沒有療效、沒有環境用藥疑慮,則所欲販售的產品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欲規範及管理之食品,亦非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所定義之「化粧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或藥事法上所規範之「藥品」(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而無須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者,則僅需留意所販售商品是否具備商品標示法第6條所規定之各項標示,且販售商品時留意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以下關於不公平競爭(如:不實廣告等)等相關規定,即可販售。
惟因旨揭問題中並未揭示所欲販售之具體產品,故該產品是否確無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或藥事法等相關規定,仍需待您揭示具體產品後始能做進一步判斷。如需進一步判斷,請洽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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