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職業病種類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第 19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四 章 認定基準及審查程序
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2若能證明您的工作執行與後天性的癲癇、左腦動脈瘤、心房顫動有因妥關係可按21條申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