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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資遣以及開除的差別


謝OO 發問於 2025-03-27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請問員工請假以及特休都休畢且公司未同意讓他留職停薪的話,理論上需走資遣,並給予資遣費,但該員工因身心問題請太多假而跟他協議從正職轉為兼職,在討論過程中,詢問該員工若還是無法出席約定的天數/週怎麼辦呢?此員工便回答那到時候請公司開除他(並無填寫約定契約,僅用line回應),請問如果之後發生員工未約定照常出席的情況 (且有付醫生證明,正當理由),雇主是可以依據員工當時的保證做開除而不是資遣嗎?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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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有法定理由,如符合上述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給付;如無法定理由終止勞動契約為違法之解雇。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勞資糾紛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您可以主張「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進行懲罰性解雇。
雇主不能單純依據Line訊息中的「開除他」作為解僱依據。建議雇主讓員工正式簽署工作條件變更協議,明確約定工作日數與責任範圍,並透過公司內部非針對性的工作規則,對員工之出席為書面記錄及提醒或警告,倘若經多次書面告誡仍未改善時,雇主就可依據公司規則,提以出席紀錄等資料,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對員工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約定,予以懲罰性解雇,也就是俗稱的開除。
(二) 如員工可提出醫生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建議您主張「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予以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如在簽署與您約談協商過後,仍有出現無法依約出席情形,而影響企業運作時,雇主可以提出佐證,說明員工之不適任情形,主張「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予以相關資遣費。建議雇主可以保留約談協商紀錄,證明公司並非隨意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時表明公司營運上的立場,以避免事後爭議。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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