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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換負責人 資遣問題

換負責人 資遣問題


禮OO 發問於 2022-09-27 | 嘉義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在一間連鎖餐飲店工作原本是加盟店
原本負責人不想做了
總公司要接手拿回去做
1.不想繼續留任的話有資遣費拿嗎?
2.有的話是要跟新雇主拿還是舊的雇主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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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您在一間連鎖餐飲店工作,原本的負責人不想做,總公司要接手,您若不想留任可否請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而該條文所指「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解釋上區分為兩種,若事業單位是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合併;或事業單位的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而言;事業單位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而言。

因此,若您工作之連鎖餐飲店為公司,則公司負責人變更,並不是勞基法第20條所說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雇主主體並未變動,工作年資仍然繼續,沒有所謂「留用」或「不留用」的問題。您如果因為公司負責人變更而要離職的話,並不能以勞基法第20條為由請求資遣費;若您工作之連鎖餐飲店為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即屬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此時若您不願繼續留任,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原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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