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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爭議


陳OO 發問於 2022-09-16 | 新竹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抱歉打擾您,我有一個關於工時的問題想詢問。
最近公司總經理秘書寫了一個巨集,來比對公司同仁的上下班刷卡時間,但是精準到用「秒」來卡。
打個比方,例如我打早上08:07又10秒的卡,下班就要打17:07又10秒的卡,才算滿8小時的工時,若是打了17:07又1秒的卡,則必須請假,理由是因為未滿8小時工時。
但是目前公司系統最小請假單位是一小時,也沒有分鐘或秒計算。問了勞工局,勞工局說真的要扣薪水也只能以不夠的秒數去扣薪,不能多扣。結果人資竟然說要更改工作規則跟SOP,請問這樣公司是合法的嗎?謝謝回覆!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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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參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而關於勞工之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足見勞動基準法係課予雇主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而不是記載到「秒」。而前開規定為法令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不得任由勞雇雙方另以約定而排除,且該等規定之立法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之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之依據。就此足見勞動基準法係以出勤紀錄記載至「分鐘」,並據以計算工資,亦非以「秒」計算。而本題雇主以出勤紀錄記載至「秒」,據以核算勞工係屬早退,以及早退之時間,已明顯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以「分鐘」作為核算認定基礎,已有不同。

二、縱然,雇主以出勤紀錄以「秒」計算認定相關遲到、早退之時間,進而計算扣發勞工之工資,亦不得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或相較以出勤紀鐘以「分鐘」計算,有較不利勞工之結果。又,縱然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作業規則方式訂定,亦同。再從另一角度觀察,以不滿1分鐘之秒數之短暫時間,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論是勞工或任何人都將因此種時間短促難以提供具體勞務,且雇主亦難因不滿1分鐘秒數有受領勞務之利益,從而如雇主以不滿1分鐘之秒數之短暫時間作為理由,進而扣發工資,甚至達1小時之工資,亦將有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之問題,亦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三、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30日(82)台勞動2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1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亦即,不論勞工「遲到」或「早退」,原則上遲到或早退之分鐘數計算應扣之工資。

四、本題縱然勞工有「早退」情形,參照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見解,雇主僅能按勞工早退之分鐘數(時間)計算應扣之工資,而不得要求勞工概以視同事假1小時處理,或以扣發或不給付該1小時工資。舉例而言,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而勞工某日有早退10分鐘,則雇主至多僅能按早退比例扣薪25元(計算式:36,0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0分鐘=25元),而不得概以1小時扣薪150元或一概視同事假1小時處理;勞工遲到之情形,亦同。倘雇主不是按勞工早退之分鐘數(時間)計算應扣之工資,而是直接扣薪1小時工資或概視同事假1小時處理,則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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