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若是公立醫院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其身分究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或純勞工,應視其依何種法令進用而定 ,因此,下列說明先以您任職於私立醫院說明。
二、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承上,醫院必須符合上述原則才可以調動您的工作。若員工認為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訴請法院判決該調動命令無效 。至於醫院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尚需您提供進一步說明才能協助判斷。
四、關於資遣,須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依第17條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此外,如果雇主在沒有符合前述勞基法10-1規定而強制調派您工作,則也可能涉及勞動契約的違反,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離職且雇主仍須依第17條支付資遣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