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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集團內轉調

集團內轉調


郭OO 發問於 2024-09-30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公司A與公司B共同成立C控股公司後上市並將AB下市
C控股100% 持有AB公司
上週被告知我所在的A公司組織需轉移至C並要求我們簽署自願離職後入職,但年資延續
工作內容與原本相同
若不簽將創建虛擬的原組織將我獨自放在那且可能沒收三節與考績
請問員工只有同意的選擇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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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所詢關於「A公司組織需轉移至C並要求我們簽署自願離職後入職,但年資延續,工作內容與原本相同,若不簽將創建虛擬的原組織將我獨自放在那」情形,條件上亦似無對勞工不利之情形,惟是否同意屬於契約自由,勞工並無「只有同意的選擇」之情形。

至於可能影響三節與考績部份,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三節」、「考績」問題,如實際上與工作績效無關,僅係一個給付的名目,會固定定期發放,或可以主張係「工資」的性質,此時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苛扣;反之,如性質上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如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但倘若屬於恩惠性給與時,因此部分本即非提供勞務之對價,雇主當得訂立給付之條件,除非當初於成立勞資契約時已有明確約明條件不得變更,否則要予以爭執或較為困難。倘若您認為被減少之津貼屬於「工資」性質,可嘗試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表明雇主單方苛扣薪資以爭取權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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