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雇主不得任意扣除工資,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參照)。又工資應按全額給付,不能任意扣減(同法第26條參照)。
另勞方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雇主損害,始對資方有賠償責任。
依題示,在未能證明個別員工之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卻直接要求所有員工賠償,此公司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乃如此要求所有當日值班人員共同賠償,似屬「團體連帶責任」的形式而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精神,因該法強調責任應是個別的,而非集體的,特別是在無法證明集體過失的情況下。
結論上,這類情形應透過改善工作流程和制度,例如加強收銀系統的使用培訓,或是明確相關責任分工,而非透過集體賠償進行處理為妥。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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