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N先生/小姐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上未有明文的條文規定,就勞工工作時間變更應與勞工協商。但有實務見解認為:
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參見勞動部前98.3.5勞動2字0980130120號函)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因此事業單位苟將勞工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改為晝夜輪班,自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給付資遣費。(參見桃園地院90勞小上字1號民事判決)
您所提及的情況,似與勞動條件變動有關(勞動條件變動需整體綜合判斷,您所提及之事實仍容有諸多細節待討論),為免爭議,建議由勞資雙方協議決定之。
惟輪班制是否應調整薪資,仍視輪班制與原勞動條件綜合比較後而定(例如:輪班制的工時較短、或增加其他福利等),並非一旦改為輪班制即必須調整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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