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與資方約定試用期月薪為36000,9/1-9/11為上班日,則公司人資計算薪資應以月薪36000元為計算基準,故計算式應為月薪36,000/30*11天=13200。而非35,000(即本薪32,600+伙食費2,400)/30*11天=12,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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