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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

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


謝OO 發問於 2022-08-27 | 臺中 | 製造業

Q: 你好:我本身從事的是機械行業,在離職的時候公司有跟我面談,然後有口頭上警告我說,之前在公司有簽過保密協議書,然後又提到說我離職後要自己出來創業不能夠動到公司的客戶;請問因為我本身並沒有跟公司簽競業條款那公司口頭上這樣子的警告對我來講是有法律的約束力嗎?保密協議書是在職的時候才有約束力,還是在離職後還有幾年的約束力呢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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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因此,所詢問題中競業禁止之約定恐因違反上開規定而無效。
二、至於保密義務期限為何,端視保密協議書中如何約定,我國法律並未有強制規定,由雙方當事
人自行約定。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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