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問題,以下回復:
依據您所述,您應受雇於同一「實際負責人」掌控之不同公司,基於民法上之契約自由原則,你所述情形原則上應為合法。
另外,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雖然形式上公司名稱雖不同,但實質經營者同一,此情形,您於兩家公司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以上建議僅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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