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為乙方設計公司的二包,乙方與甲方工程內容有爭議,乙方無法順利領到工程,導致乙方未履行與貴公司之工程合約尾款及追加款項付款,也避不見面。貴公司與乙方有獨立簽署工程合約,且承攬工程部分業已完成,則依照民法承攬之規定,貴公司已對乙方取得報酬請求權,縱使乙方與甲方工程內容有爭議,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亦不得據此作為拒付之理由。因此,建議貴公司先寄發存證信函予乙公司,通知乙公司承攬工程業已完工,函請乙公司於一定期限內給付款項。若乙公司收受後仍不予理會,貴公司可持契約、存證信函、請款單等相關證據,向乙公司登記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方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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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的敘述,您與乙方簽有工程契約,故雙方發生履約爭議時,建議您先仔細查看您與乙方簽訂之工程契約,對於此狀況是否已有相關約定,例如可請求工程報酬之時期為何、請求工程報酬之方式為何、乙方未依約給付工程報酬時是否有其他違約罰則等等。
另,您與乙方簽訂之契約,依您的敘述推測屬承攬契約,則依民法承攬之規定,乙方須於您完成工作時給付您承攬報酬,如您已依約定完成工程,則您對乙方有承攬報酬請求權。
而乙方與甲方間之爭議,除非您與乙方簽訂之工程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這僅為乙方與甲方間之問題,並不能作為拒絕給付您報酬之依據。
您可以將工程已如約完成的證據留存(例如完工驗收影像、或雙方對話等等),並寄發存證信函向乙方表明請求工程報酬之意,並請求於相當之期間內給付,若其間經過後仍未獲給付,得持相關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者訴訟請求。
以上為根據您的簡述所為之回覆,個案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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