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告的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可以先不填,但被告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一定要填寫。
1. 被告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書狀「應」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一定要填寫;至於被告的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則為「宜」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書狀內可以先不填寫。
2. 但如果法院依原告書狀上所載被告地址送達訴訟文書遭退回,囑警查訪該址亦未有被告住於該處之紀錄,而法院透過戶政系統查詢發現該地址內並無被告設籍,且戶政系統內與被告同姓名之人數眾多,無法確認起訴對象為何人者,法院可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其他可供送達之處所。如原告前往戶政機關請領戶籍謄本時,無法在眾多同姓名之人中特定被告為何人,遭戶政機關拒絕而無法提出者,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可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民國112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3. 反之,原告有被告的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號碼,可在眾多同姓名之人中特定被告為何人,則被告同一性無疑,僅送達處所不明,符合公示送達規定,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同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