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公寓大廈停車

公寓大廈停車


洪OO 發問於 2025-01-06 | 臺北 | 其他

Q: 公寓大廈1樓停車問題
30年前已經有口頭約定好把旁邊花圃敲掉
其他住戶可以停放摩托車
1樓住戶停在家門口
現在要求我們騰空返回
起訴狀上面是寫返回給原告及社區名稱
已經停了20年 現在才這樣

土地法規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56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規定。
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使用社區共用部分,但如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共用部分使用有特別約定,社區共有部分的的使用應依據約定內容使用。雖社區間為口頭約定,但您可委請律師就個案上找尋是否有其他間接證明約定內容的證據支持您的主張。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