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規定。
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使用社區共用部分,但如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共用部分使用有特別約定,社區共有部分的的使用應依據約定內容使用。雖社區間為口頭約定,但您可委請律師就個案上找尋是否有其他間接證明約定內容的證據支持您的主張。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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