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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簽署自願離職書

簽署自願離職書


張OO 發問於 2024-09-06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8/12在LINE上跟主管提出離職做到8月底,經協商後改成做到9月底並且有簽署自願離職書該書面結束僱傭日期爲9月30日,請問如果是這樣可以底前離職嗎薪水拿的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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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倘若您的工作並非定期契約,本即得隨時提出離職,惟應依上開規定遵守預告離職期間提前告知雇主。

您所詢情形,經您提出離職申請後,又協商改為至9月30日離職,應可認勞雇雙方對於契約終止日已有合意,此等合意應不得單方予以推翻,如欲提前建議仍與雇主協商為當。至於薪水,應端視契約有效期間為何,如無曠職等特殊情事,原則上勞雇契約有效期間內雇主均應依約給付薪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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