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同一份合約重新簽章問題。甲方主張產品開發合約簽約時非正本合約,在產品開發中期要求雙方針對同一份合約重新簽章(補上正本合約),請問此是否可行。開發前簽的合約是使用電子郵件往返,也依合約付了訂金,現開發進行中,甲方會計以合約不合規範為由要重新對同一份合約簽章,簽約日期不變。
請問這樣做是否有衍伸問題。謝謝。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由於民法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合約,並不局限於需要書面合約,所以雙方之契約權利義務並未受影響。
因民法對於契約內容是尊重雙方之意願,觀台端所詢,雙方權利義務、合約期間似未變動,僅是補章,並無不可。
建議台端可再檢視新契約之內容與先前電子信件往來之內容有無不同之處,或紙本合約有無對台端不利之處,如新增之各項賠償、違約等相關要求,此外可於契約中加註已支付訂金之文字,以保障台端之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https://page.line.me/004gvhre
Line官方帳號ID:@004gvhre
連絡電話:02-2751-5156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