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公司在通知資遣您之後,恣意調動您的職務,公司調動是否符合勞基法之「調動五原則」應有疑問,若公司調動您工作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則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之規定跟公司主張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此外,公司在資遣通知後,同時告知您上班期間要暫為保管您的手機,中午和下班時間才能領回,顯見公司並非以工作規則之方式進行手機使用之限制,前開工作規則亦應未公告使全體員工全體知悉,且非先前即已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之事項,前開限制亦未經過您之同意,而手機屬於您的私人財產,強加沒收確實有侵害您之財產權,您公司並無權利和義務保管員工手機,公司上開行為應屬違法,您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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