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上班時間滑手機,屢勸無效,並未造成營業損失。
在這情況下開除員工需要付資遣費嗎? 需不需要預告期?
若員工已提離職,提前讓員工離職算是資遣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5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簡言之,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所以,若貴公司係以第12條之事由,逕自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契約者,則不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第15條為定期契約)
至於員工自願離職,那請依員工自願離職日辦理,避免日後爭議。
-----------------------------------------------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李茂禎律師
律心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71號6樓
TEL:0908030707
LINE ID: 0911161121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