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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被反悔後不復職能拿遣散費嗎

資遣被反悔後不復職能拿遣散費嗎


張OO 發問於 2022-07-06 | 臺中 | 其他

Q: 原本被告知資遣,後來老闆反悔叫我回去上班,但是我不願意復職,請問我拒絕復職算是自願離職?還能不能拿到遣散費?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不知道怎辦,主管也說我這樣算自願離職不能拿到遣散費,請問這樣合法嗎?
公司型態:有限公司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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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一種,也就是說,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勞工,且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合於法定要件者,即已發生效力。縱使事後反悔,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發生終止之效力。依您所述,老闆既已向您告知資遣,則前開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您聽到時即已發生預告終止之效力,即便老闆反悔叫您回去上班,仍不影響終止之效力,因此,您還是可以請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
您拒絕復職只是不願意與老闆建立新的勞動契約,並非自願離職。主管以此為由說算您自願離職不能拿到遣散,並不合法。
若公司不願給付,您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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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1至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第17條)。

二、由於實務上常見雇主口頭表示資遣,卻事後反悔之爭議,為確認雇主有終止勞動契約意思,建議勞工蒐集相關事證,例如書面通知、電郵、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等。

三、若未能取得上述資料證明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也不願復職,則實務上常以下列方式解決:
勞工主張雇主未繼續給付工資,依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第14條第4項)。

四、綜上,若您目前若握有可資證明雇主資遣資料,可執該資料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若無,則可主張雇主未給付工資,並終止勞動契約,以上皆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全正律師/副所長。(電子信箱:max@joinlaw.com.tw)

A:  1.您拒絕復職之行為仍屬非自願離職,您仍得拿到資遣費。
2.若老闆拒絕給您資遣費,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老闆告知您要終止合約(即告知資遣)時,契約即生終止之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係由雇主一方終止契約之情形,屬於終止權即形成權之行使,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不限於以書面為之,老闆若只是口頭告知也生終止效力。
綜上所述,即使您的前雇主事後反悔,欲請您回去上班,也不影響先前勞動契約之終止效力。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二、您拒絕復職之行為並不會影響到非自願離職之效力,您還是可以領取資遣費;且您的前雇主告知資遣後,應於30日內支付資遣費。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三、若老闆拒絕給付您資遣費,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若成立,老闆即應給付您資遣費;或雖經調解成立,但老闆仍未依調解結果給付,得以調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強制執行;調解若不成立,亦得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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