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公司當初沒有簽勞動協議,但之前都是領現金,可知就薪資給付方式,雙方係合意以現金給付,因此,公司自可拒絕您要求薪資改以匯款方式請領之要求。又依民法第103條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可知代理人係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對本人會有法效性存在,因此,若您已寫委託書委託同事向公司領取薪資,公司即應依法給付薪資,若拒絕即屬無理,且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之規定。若公司仍拒絕給付,建議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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