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到職日為110年6月29日,預計111年6月30日離職,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日特別休假。因此,到職日為110年6月29日,工作至111年6月28日,年資即滿一年,自111年6月29日起,即取得7日特別休假。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您於111年6月30日離職,就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
此外,依照勞動部解釋意旨,勞工離職當年特休計算會轉成周年制,也就是說無論您公司原先是採歷年制還是周年制,您離職當年度一律轉成周年制計算,而您的特休天數不論採何種計算方式均無差別,只要年資滿一年,雇主就應該給您7天特休,也就是6月29日就可以開始請,就未休完之特休日數,雇主應該要折算工資給您。至於您離職有預告期間問題,要先確認您與雇主提的離職日為哪一天,若您是於6月30日提出離職,並預計離職日為7月中,則雇主若要求您提前在7月1日離職,除非經過您同意,否則就屬於雇主提前將您資遣,這點還須提醒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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