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張先生,想請教以下法律相關問題。
本人任職於一間公司,任職期間為一年一個月。
本人近期向公司提出辭呈,除了紙本辭呈外還透過公司email與通訊軟體line,向公司主管提出辭呈。(已自行留底相關截圖)
按照勞基法規定20天前向公司提出離職預告。
但公司的主管不接受本人辭呈並撕毀辭呈,並表示當初進公司有簽訂勞動契約。依規定必須在兩個月前提出辭職預告。
公司主管表示因受到疫情影響,公司無法在20天內找到適合交接本人工作的人選,因此拒絕派員進行交接。
(本人有向公司主管當面洽談,並擁有錄音內容)
本人的問題是:
1. 倘若離職預告日一到離開公司,公司是否會依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向本人提出告訴進行求償。(我已忘記當初勞動契約內容)
2. 因公司無派員與本人進行交接,若本人自行整理並製作離職交接清冊,透過email的方式發送給公司同事。並列印紙本清冊放於同事桌上後拍照留存。這麼一來,公司後續是否會不認帳,說我沒正式交接後離職,向本人提出告訴進行求償。
以上在懇請律師們的諮詢與協助,謝謝您。
A:
兩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關於離職預告期問題
(一)若勞動契約約定離職預告期低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標準,該約定為無效 。
(二)您任職期間為1年1個月,依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為20日(第15、16條)。由於勞動契約約定離職預告期為2個月,高於勞基法20日之標準,該約定無效,公司不得主張違反此約定向您請求賠償。若有違反勞動契約其他約定,則需請您另行提供才能判斷。
二、 關於離職交接問題
(一)辦理離職交接係勞工的義務 ,若未辦理離職交接,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向勞工請求賠償 ,不過雇主必須負舉證責任。
(二)關於離職交接範圍,法律並無規定,實務判決有舉例如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等,皆屬於離職交接範疇。不過,實際上還是要視工作類型、職位及範圍而定,若公司內部有規定也建議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避免後續衍生爭議。
(三)由於您任職的公司並未派員交接,因此公司不得嗣後以此主張您未履行交接義務。另外,您已提出紙本交接清冊,並將交接清冊email給同事,且拍照存證,未來公司若再行爭執,您可以上述事證反駁,但建議於離職前持續表示要求交接、並盡可能執行交接工作,以降低後續爭議的機會。
(四)再補充說明,若交接未完備,雇主仍可能要求勞工於離職後配合補足交接,若未來公司據以爭執,就要看您提出的交接清冊內容而定,也建議先做好相關準備。
陳全正律師 眾勤法律事務所 02-25080830 mail:max@join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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