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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車禍、資方逼迫上班


賴OO 發問於 2024-09-28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若是員工已明顯因車禍
1.受傷無法行走
2.無法拿取物品
3.說話有障礙
4.個人交通工具損毀
資方不重視其傷害
強迫員工於指定日期上班
(只給復原時間4天)
Q:請問是否能提告?或求償?
或是有其他方法能讓勞方取得協助?
*備註:「飲料店員工」麻XXX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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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因病請假之問題,首先須先釐清您受傷之原因是否為工作所導致(例:因外送飲料之過程發生車禍),因若屬公傷病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因工作受傷之養傷期間均可請假、無請假天數之限制;若非公傷病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I、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II、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III、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則視勞工是否因病住院而有天數不同之差異,又依多數之法院實務見解,雇主對於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倘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雇主無否准之權利。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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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電話: 03-260-6751
Email:
consult@lawyeryenchieh.com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
LINE ID:@729sr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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