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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員工報酬因育嬰留停被排外


陳OO 發問於 2022-06-02 | 桃園 | 製造業

Q: 小職服務於知名PCB大廠,日前公司公告發放去年的員工酬勞(因業績創新高)但發放對象排除服務未滿一年員工。
小職在職超過三年,但因去年5~12月請約7個月的育嬰留停,公司認定為服務未滿一年,不符合發放資格。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問雇主是否違反不得視為缺勤?我有機會申訴成功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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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可知員工依同法第16條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使受雇者的原有權利受到減損。
如您所述,公司因為業績創新高,發放去年的員工酬勞,此應認為屬恩惠性給予之獎金,公司自得依照受雇者出勤狀況發放獎金。而公司排除服務未滿一年員工,該排除規定若為去年服務未滿一年之規定,則拒絕發給並無違反性平法之規定,但該排除規定係以年資計算,您在職已超過三年,顯然已符合前述獎金之領取要件,公司不予發給,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依法得處以罰鍰。建議您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告支付您應取得之員工酬勞,並列出具體數額,倘若公司置之不理,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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