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由您的問題可知,您的商業組織型態是獨資,而獨資在現行法律下並未如同公司有明確的公司法規範,因此,獨資依現行法規沒有要求有股東出資、協力整修等義務,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主要以當初約定的契約內容為主。
因此,就法律規範上來說,依照您說的情境,「獨資股東」依法並無強制協力整修的義務,即使被認定為具有民法合夥關係,依據民法第669條規定,亦無配合出資義務,但是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仍要依照當初約定的契約內容判斷,倘若出資時已經有明白約定須依照比例分攤整修費,則不在此限。
A:
您好,此問題初步回覆如下:
一、首先,餐廳係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為獨資只是初步且基本資訊,餐廳是否為負責人(即餐廳老闆)獨資,建議再行確認餐廳老闆是否有與其他出資人之間約定。而餐廳老闆與您之間契約關係,須視您們之間約定(契約或對話紀錄)認定。
二、據您所述,由於您不參與餐廳經營,僅就餐廳營業所生利益享有分潤,故您們之間似為隱名合夥關係(餐廳業務由餐廳老闆執行,您享有營業利益,並就出資限度內負擔損失)。
三、至於您是否須負擔餐廳整修費用,由於合夥人原則上沒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此除非您們有特別約定,否則您可強調於60萬元以外無須再負擔增加出資,而無庸支付45萬整修費用,且也不會因為您未支付45萬元而影響分潤比例。
四、如果你離開餐廳(即終止隱名合夥關係),依法 餐廳老闆(出名營業人)應返還您的出資(60萬元)及應得利益(即餐廳若有收益,則為純利潤的15%)。若有餐廳有虧損,則餐廳老闆應返還扣除損失後之餘額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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