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可知在雙方達成協議之時,契約即已成立,至於書面契約僅是佐證口頭協議內容而已。
簽立書面契約時,通常也會約定一式兩份,其目的僅係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爭議時,締約雙方都能夠持有一份正本而自保權益,但依您所述,若公司留底的合約書,具有雙方完整資料,且有您與公司的用印簽名,則通常會認定雙方係就該份契約內容達成合意,而產生合法拘束雙方的效力,因此,除非您另外有證據足以證明您與公司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同,否則就您持有僅有你一人簽名之A合約,是較難主張要以A合約作為雙方合意之契約來爭取權益。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攜帶相關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延宕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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