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若公司確實有欠薪,您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同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除了可以請求積欠工資之外,還可以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之工資等,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若雇主收受存證信函後,反主張曠職超過六天資遣,並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未果,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此時,您可以申請勞工訴訟補助。在訴訟中,您可以找公司其他員工當證人,證明公司打卡系統是綁定n**ip線上打卡,從去年公司就沒有人資也沒有任何系統資訊,但仍有工作之情事。若公司有匯薪資僅無載明薪資匯款,則公司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您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即會認定為自請離職,不可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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