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雇主已欠薪半年,您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同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除了可以請求積欠工資之外,還可以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之工資等,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自請離職依舊可以去申訴調解請求積欠工資之給付。
依您所述,有離職員工走調解,但公司回覆要好幾年才會還清,您可以直接起訴請求公司給付,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您無法請求勞工訴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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