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果員工將其於任職期間所管理的零用金依其意思轉給第三人,恐有侵占罪問題,建議您可以先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限期還錢,如其仍置之不理,您可以向地檢署或是警局表示要向其訴追之意思,嗣後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如雙方調解不成立,您可另外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其將零用金額返還。
參照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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