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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扣薪


廖OO 發問於 2022-02-04 | 新竹 | 其他

Q: 本人在網路face book上看到某直播主有缺工讀 過年工讀生本人看到有興趣去應徵
面試時是以通話做面試 那時候老闆娘是說 試用期三天 不ok會換人
所以我就在1/30號去試做下午四點開始試做做到1/31的凌晨五點
但目前還不清楚會不會算雙倍時薪
1/31號是除夕夜 所以老闆娘說我就放假
然後隔天2/1初一14:30分上班上到2/2號的凌晨五點 也不清楚會不會算雙倍時薪
到2/2號下午因為家中有事情所以臨時請假了
但老闆娘回覆我說直播日曠職扣薪5000
我就回覆說我有相關證明我也有做告知的動作
老闆娘回覆說直播當天沒到 就是曠職
要馬過去上班 要馬扣錢 就這樣
我就傻眼說 我有事情真的無法到 我有看過勞基法規定了
結果老闆娘回覆我說 他沒有公司行號 所以不用拿勞基法規定來押她 沒有用
結果到現在還看到她在fb直播 都沒有回覆我
但是我目前無勞保 也不知道我這樣可以以勞基法規定去算嗎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是好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瀏覽人數:662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該名直播主之間係僱佣關係,就有勞基法的適用,直播主是否為公司行號,您是否有投保勞保均不影響。因此,該名直播主回覆他沒有公司行號,不用拿勞基法規定壓他,沒有用等說詞於法無據。

另您在1/30號去試做下午四點開始試做做到1/31的凌晨五點,在2/1初一14:30分上班上到2/2號的凌晨五點,這部分都屬於國定假日出勤,依照勞基法第24條及同法第39條規定,時薪制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的時數在8小時內,其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出勤超過8小時,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發加班費。若雇主未依法給予雙倍時薪,勞工可依勞基法第74條向雇主、主管機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勞工局也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雇主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緩金額。

此外,勞基法第43條賦予勞工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雇主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倘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準此,您2/2下午既已事先告知雇主請假事由,雇主又無另設請假流程,雇主應予准假,不得逕以曠職論處,甚至據此扣薪5千,雇主之行為均屬違法。

綜上所述,若雇主未依法給付薪資,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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