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雇主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契約,只能依據勞基法第11條以及第12條的規定解僱勞工。而依您所述,縱使有違反公司上班重大規範,累積滿兩張改善單,則是否屬勞基法第12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或者是屬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都有討論空間。但如果您簽了自願離職書,看起來就變成是您自願離職,進而喪失資遣費、政府補助申請等保障,事後再要推翻,需要您自行舉證,會有許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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