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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歷年制離職應給幾天假?

歷年制離職應給幾天假?


林OO 發問於 2021-12-24 | 新竹 | 其他

Q: 您好 請問
請問
我們公司是有限公司 休假制度走歷年制

請問該員工101/07/02到職 預計111/01/20要離職
請問該員工111年度的可以取得多少特休假呢?
我自己算的答案:15.6天
我算的對嗎?

是否有公式能套用?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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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0天)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3年以上10天,4年以上5年未滿者10天)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14天)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惟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不論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均僅止於涉及勞工因其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特別休假的「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並不直接涉及更不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可取得之特別休假及其日數的權益。雇主須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3. 具體而言:
勞工於101年7月2日到職,且109年7月2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8年以上但10年未滿,依法取得15天的特別休假。
嗣該勞工於110年7月2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9年以上但10年未滿,依法取得15天的特別休假。
假設該勞工於111年7月2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10年以上,依法可取得16天的特別休假。但該勞工如於111年1月20日離職者,則該勞工依法並未取得因工作年資10年以上所享有的16天特別休假。

4. 以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關於雇主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之規定,並不因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而有所差別,僅是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具體而言,依您所述,公司休假制度採曆年制,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採「曆年制」之給假日數及請休期間的最低標準如下:
(1) 勞工因109年7月2日仍在職,工作年資5年以上10年未滿,依法所取得15天特別休假的請休期間為:
其中的7.4日: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的7.6日: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該勞工因110年7月2日仍在職,工作年資5年以上10年未滿,依法所取得15天特別休假的請休期間為:
其中的7.4日: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的7.6日: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假設該勞工111年1月20日離職,該勞工因111年7月2日並不在職,故依法並未取得因工作年資10年以上所享有的16天特別休假。
(計算式請參考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亦即勞工101年7月2日到職,假設111年1月20日離職,就該勞工因109年7月2日及110年7月2日仍在職,工作年資5年以上10年未滿所依法各取得15天(合計30天)的特別休假部分,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得於109年、110年度、111年度請休期間之給假日數下:
(1) 109年度(請休期間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特別休假日數為7.4日;
(2) 110年度(請休期間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特別休假日數為15日(7.6日+7.4日);
(3) 111年度(請休期間111年1月1日至預計111年1月20日離職日前)的特別休假日數為7.6日。

5. 公司每年度實際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必須達上述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且因年度終結或因離職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並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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