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得簽訂定期性契約之勞動契約,有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予以限制,但依照你所為表示似有該條第二項第二款(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適用,亦即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故雇主似不能單方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就此或有爭執空間,如有爭議,或能考量申訴勞動機關或申請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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