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按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定有明文。
2、次按勞動基準法中所謂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苟勞工基於空間自主,在非受雇主支配情形下而於雇主設施內從事活動,即使係從事勞務,也非可認係工作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8號行政判決參照)。
3、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因您僅提供該名員工之單日工時,故自您所提供之訊息來看,該名員工之工作時數尚屬合法。
4、另就法定休息時間之部分,依照實務見解,逛街、抽菸的時間都不算在工時內,如果有其他員工能證實此情,自可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證明該員工之休息時間已達法律之規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