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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藉由提告許多公司受害


汪OO 發問於 2021-11-24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剛創業的創業者,店面開在百貨專櫃。
因本身爲餐飲服務業,依本公司規定,坐下休息視同休息時間。
本人顧用員工打卡時間為10:00-22:00
其間員工跑去逛街、跑去抽菸時間也超過10分鐘、也坐下滑手機不顧本店形象。
員工卻藉此要公司出勤時數,按照勞基法提告本公司雇用員工超時。
本公司漏洞未紀錄離開時間,但有員工作為證人。
請問是否有可能成功提告本員工?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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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按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定有明文。
2、次按勞動基準法中所謂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苟勞工基於空間自主,在非受雇主支配情形下而於雇主設施內從事活動,即使係從事勞務,也非可認係工作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8號行政判決參照)。
3、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因您僅提供該名員工之單日工時,故自您所提供之訊息來看,該名員工之工作時數尚屬合法。
4、另就法定休息時間之部分,依照實務見解,逛街、抽菸的時間都不算在工時內,如果有其他員工能證實此情,自可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證明該員工之休息時間已達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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