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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特休


tOOOOOOOO 發問於 2021-11-17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本公司為歷年制
該員工於109.09.01入職
於110.10.31離職
特休日應為幾天???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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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109年9月1日到職,110年10月31日離職,因離職前已繼續工作滿第1年,依法取得合計10(3+7)天的特別休假。

1.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具體而言,員工109年9月1日到職,且110年3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依法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且110年9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依法取得7天的特別休假。以上合計10天的特別休假。

2.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惟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不論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均僅止於涉及勞工因其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特別休假的「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並不直接涉及更不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可取得之特別休假及其日數的權益。雇主須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3.具體而言,如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採「曆年制」者,前述員工109年9月1日到職且110年3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所依法所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以及員工110年9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所依法取得7天的特別休假中的2.3天的特別休假,以上合計5.3天的特別休假的請休期間為110年1月1日~110年12月31日(計算公式 = 3 + (7 - (8 + 0/31 )/12 * 7))。
另就前述因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所依法取得7天特別休假中剩餘的4.7天的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

4.公司實際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必須達上述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且因年度終結或因離職等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並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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