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工讀生未依照約定出勤,應已構成曠工,雇主得拒絕給付曠工期間之工資;另外,工讀生的工作狀況,如果已經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依法解僱該工讀生(註一)。為避免發生爭議,解僱前最好先備妥相關證據,例如:工讀生在曠工後傳訊息表示睡過頭之訊息截圖等等。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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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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