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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 未到班 臨時請假


陳OO 發問於 2021-09-10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我想諮詢 詢問
工讀生狀況
1.上開店班,時間內無故未到事後才傳訊息說睡過頭,一個月期間至少三次。
2.臨時當日該上班時間傳訊息告知身體不適無法上班後訊息不讀不回復。
3.班表早已給予,臨時用line告知明後天無法上班。
4.上班態度不佳經勸導一直無改善。

請問此工讀生 雇主能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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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工讀生未依照約定出勤,應已構成曠工,雇主得拒絕給付曠工期間之工資;另外,工讀生的工作狀況,如果已經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依法解僱該工讀生(註一)。為避免發生爭議,解僱前最好先備妥相關證據,例如:工讀生在曠工後傳訊息表示睡過頭之訊息截圖等等。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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