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倘若您屬於每日均需持續、規律上班之勞工,僅係按件計算報酬,即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後段之適用可能,惟勞工得否主張此款規定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以雇主所供給之工作量有無不充足,致影響勞工之生計之客觀事實為依據,例如是否未達基本薪資之程度應可視為一項重要標準,但此與勞工時薪換算是否達到基本工資160/時標準,無必然關聯,此部分應予以釐清。
另外按件計酬之勞工同樣有正常之特休權利,雇主縱使在年度終了前未給予特休,勞工亦得請求換算成工資來給付,惟此部分有時效5年期間的限制,因此您僅能針對過去5年未特休的假期請求換算工資給付。而工資的部分需待您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方得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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