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此公司營業年度若有盈餘,而紅利發放日員工仍在職,且其全年工作並無過失時,公司原則上應分配紅利予該員工,惟發放金額與比例係依雇主決定。
另倘公司年度營運無盈餘,因紅利屬於恩惠性給與,不屬於經常性給予之工資,則雇主可以選擇發給與否。
詳細內容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