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86)台動二字第026844號函釋意旨,勞工依兵役法施行法相關規定接受教育召集者,視為公假,此公假尚包含其往或返時需要的路程時間。因此,教召所請的假別應為公假。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3立法理由明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公假、特休、國定假日算是工作日,除工資照給之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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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瑜凡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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