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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同意書


曾OO 發問於 2021-01-03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認為員工招攬業務時,內容有些許申報不實,導致核算獎金與業績有異,公經與公司的溝通多次後,無達成任何共識,公司認為員工申報不實,但員工認為沒有。
問題一:若公司因上述原因,要員工簽類似扣薪同意書,在員工不簽的情況下,公司於下次薪水直接扣款,是否合法?
問題二:員工若不簽,公司強制執行,這樣是否合法或與勞基法有牴觸。
感謝 您。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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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照所述情況,公司扣薪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註一)。

二、依照所述情況,公司原則上無法強制執行(註二)。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22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註二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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