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獨資甲公司因負債,無法支付乙員薪資,經雙方協議願意將甲公司現有資產商品,業務通路,商標讓渡乙員做為補償薪資,請問乙員要如何切割甲公司之債務?成立新公司是否可以完全切割?如何降低風險?謝謝
A: 您好,如您繼續要用原本之商號名稱,您需要做負責人名義變更之商業登記,但最好是不要沿用原名稱,以避免原本商號負責人之債權人前去要債遭受困擾。做按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即該商號與其主人係屬一體(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為商號名稱與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不同之商號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格即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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