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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私下取得的證據是否適法

員工私下取得的證據是否適法


陳OO 發問於 2020-11-2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前股東對於公司起訴, 請求履行之前與公司的協議, 而公司認為此協議不存在, 惟某一離職員工提出其離職時私下copy自己在公司信箱帳戶的往來email, 以及其在交接時私下之錄音於法院為證據, 以間接證明此協議存在, 以法律上的觀點而言, 該名離職員工所提出私自copy自己在公司信箱帳戶的email, 以及其在交接時私下之錄音於法院, 是否有違法?? 是否可以作為法庭上證據??如有麻煩提供法條,判決(例)或相關決議字號等。 感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營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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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取用貴公司電子郵件訊息是否違法的部分,需視貴公司有無保密條款以及保密條款的內容而定,若貴公司有明文規定電子郵件為保密資料,或是有類似「職務上取得文件不得外流」的概括保密條款,則該名員工洩漏公司保密資訊,可能涉及刑法第317條洩密罪,貴公司並得對該名離職員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公貴司並無就電子郵件規定保密條款也沒有概括保密條款,那麼該名員工在尚未離職的情況下對於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的資料仍有存取權限,因此員工取得電子郵件訊息並無違法。

至於若該員工取得電子郵件係違法取得,屬於私人的不法取證,依民事訴訟法必須要達到有「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的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手段」等重大違法情事,才會被民事法院排除證據能力(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故單純私人錄音取證絕大部分仍然是可做為證據的。
如有上述情形,貴公司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於證據為私人不法取得,因此證明力不足,並可藉此傳喚對貴公司有利的證人來抵銷對方證據的證明力。

由於本律師謹依貴司提供案情進行扼要說明,貴公司如需更詳細之訴訟策略,建議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以利貴司取得有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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