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詢生理假相關問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民國104年9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又性平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從而,因為目前法令規定的生理假日數仍為每月1日,若員工當月已經請過生理假而仍有請假需求,僅能以其他假別替代,至於是否扣除全勤獎金,則會依各公司之獎金計算辦法而有所不同。至於在1年內第4個月請每月1次的生理假時,假別仍是填寫生理假,僅是該年度請假日數併同病假計算,且雇主依照性平法第21條,在法定生理假範圍內不得扣發員工之全勤獎金,否則員工得依性平法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簡要回覆如上,另請注意以上僅就法律規範方面進行說明,實際請假之權利義務仍可能依個別公司規定有所不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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