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目前僅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生理假」部分,不得要求勞工提供證明外,如果只是單純病假申請,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才准予病假(在法定天數內是給予半薪)。
2、根據您所提供函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其意思是如果雇主以已經准假並給半薪,則不得在事後改變要求要以其他假別處理。也就是如果您的情況是公司已經先准病假,那原則上不可以反悔說不給病假要求以其他假別處理,但是,如果公司尚未准假就要求您檢附證明才准予病假,此時您如果拒絕提供證明,公司可能可以據此不准假或要求您改用其他假別(事假不給薪)或特別休假處理。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圓矩法律事務所林煜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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